2021年3月河池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表 (1)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1 | 河池市金城江拉友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 91451200680149719A(1-1) | 罗辉 | 身份证 | 河市监罚〔2021〕2号 |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 2021年1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下属配送门店河池市金城江拉友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第三门市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门市部在销售液化石油气时向客户收取气瓶检测费,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2021年2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公司开具的16张收费凭据中,收取检验费金额合计为496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6元;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496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496元; 2、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496元。 | 2.0000 | 0.0496 | 2021/3/22 | 2021/9/21 | 2024年3日25日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1200MB1576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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