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河池市市场监管局遴选了6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1:河池市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866912号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天峨县三家小卖部开展检查。经查,上述店铺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无法提供品牌授权许可、合同和进货票据,经商标注册人辨认,涉案商品非该公司委托或授权生产。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进一步线索摸排发现,三家小卖部销售的侵权白酒是推销人员上门推销,涉及面广,违法经营额达到移送标准。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天峨县公安局,并联合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经多次实地摸排发现,嫌疑人吴某等人在外省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物流配送全国各地。假冒白酒生产者与各地经销商紧密合作,形成分工协作、中转运输、产运加工一条龙的灰色产业链。
2023年9月12日,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天峨警方专案组人员前往湖北、河北、广西等多地开展收网行动,将吴某等多名嫌疑人抓捕归案。经查,2021年1月以来,吴某等人售卖假冒白酒累计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
目前,吴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天峨县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河池市宜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2: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城江区福源腻子粉加工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建筑材料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摸排时,发现金城江区福源腻子粉加工场生产经营的腻子粉在外包装上有“立邦”“多乐士”“美涂士”等注册商标的品牌标识,该加工场生产的产品并未获得上述品牌授权或委托生产、销售的许可,且生产规模较大,其违法行为已符合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标准。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将案件线索移交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2023年7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与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联合开展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腻子粉执法行动,行动中捣毁该加工场生产窝点2个,销售点1个,现场查扣涉嫌侵犯“立邦”商标专用权腻子粉184包,涉嫌侵犯“多乐士”商标专用权腻子粉1098包,涉嫌侵犯“多乐士”商标专用权腻子粉包装袋9406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人。与此同时,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还依法对其6家下线经销商立案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该加工场2022年3月份至2023年7月期间,共生产假冒“多乐士”品牌腻子粉共计30000余袋,生产假冒“立邦”品牌腻子粉1000余袋,截至案发,共销售出假冒“多乐士”品牌腻子粉共计20000余袋,销售出假冒“立邦”品牌腻子粉共计500余袋,涉案金额达14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3:罗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3日,罗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书店内收银台上摆放有吉祥物“冰墩墩”手办10个;货架上摆放有“冰墩墩”立体包挂匙扣蓝色带16个,以上两个品种的标签上都有“BEIJING2022”“冰墩墩”“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经查,当事人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吉祥物“冰墩墩”手办、“冰墩墩”立体包挂匙扣蓝色带及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冰墩墩”。最终,罗城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冰墩墩”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罗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许可销售的吉祥物“冰墩墩”手办10个、“冰墩墩”立体包挂匙扣蓝色带16个、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壹元伍角(¥31.50)、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4:大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化县某批发部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9日,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到大化县市场监管局举报大化县某批发部销售假冒“南孚”电池,请求大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大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核查,发现店内摆售标注生产日期2023-5号“南孚”电池35粒,标注生产日期2023-6的7号“南孚”电池26粒、标注生产日期2023-9的7号“南孚”电池50粒,“丰蓝1号”电池52粒。“南孚”电池对外销售价1.7元/粒,“丰蓝1号”电池对外销售价3.25元/粒,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台账,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63粒电池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为侵犯该公司第400077373号“南孚”注册商标及第11677666号“丰蓝”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电池163粒和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5:环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环江某商行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环江某商行于2023年11月6日向消费者销售6瓶印有“”“”等图案、不明生产企业生产的“飞天接待酒”(下称飞天接待酒)和2瓶“贵州茅台镇飞天”白酒(下称飞天白酒),销售金额4000.00元。
经查明,“”、“”、“”、“”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未曾对飞天接待酒进行过监制,也未同意或授权任何公司或厂家在商品上标注“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监制”字样。不明生产企业生产的飞天接待酒和飞天白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等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飞天接待酒和飞天白酒,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环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飞天接待酒2瓶、罚款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东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兰县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以假充真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根据投诉线索,东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对东兰县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东兰县某超市销售的滴露®消毒液、馥珮SOD蜜经生产厂家进行辨认,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标明: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滴露®消毒液为侵犯“Dettol/滴露”注册商标的产品,证明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标明: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馥珮SOD蜜非其公司生产。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滴露®消毒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馥珮SOD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东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东兰县市场监管局扣押的滴露®消毒液和馥珮SOD蜜、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15元)、罚款贰仟零伍拾伍元整(¥2055.00)的行政处罚。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