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意识形态安全,制止借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行为。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参与商业广告活动的其他相关单位(个人),特别是涉及老年人的会销场所和康养基地,在商业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和商业宣传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强化广告导向审查,坚决防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发生。
现就规范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加强导向审查行政指导如下:
1.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党的二十大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严禁各类“搭便车、蹭热点”“打擦边球”“低级红、高级黑”等商业广告;严禁将促销、投资、开展商业项目等商业活动与党的二十大进行关联,借党的二十大名义进行商业营销炒作。
2.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3.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4.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给领导干部送礼”等商业广告宣传用语。
5.严禁涉及敏感问题、宣扬错误政治理念、影响政治安全的商业广告宣传。
6.严禁利用商业广告歪曲党的历史或者宣扬历史虚无主义,借政治事件及敏感问题进行商业营销炒作。
7.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8.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9.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10.严禁商业广告中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行为。
11.严禁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不良内容,及利用恶俗营销、歪曲历史、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无底线炒作,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12.严禁商业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
13.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奥运会、残奥会等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亚运会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特殊标志发布商业广告。
14.严禁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15.严禁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违法失德艺人作为商业广告代言人。
16.严禁发布任何形式的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商业广告;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17.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等商业广告。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8.严禁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宣称食品保健食品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
19.严禁发布非法集资商业广告。
20.严禁发布“低价游”等不合理、误导消费的虚假违法旅游广告。
21.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22.严禁发布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商业广告。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广告经营主体,我局将联合公安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严肃查处,并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我局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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