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构建推动河池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及文件精神,现就征集2024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要求
(一)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等原则上不予立项。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经营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二)围绕扩大内需加快标准升级、产业稳链加大关键标准研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标准体系协调性、全域标准化优化体系结构、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标准底线等,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畅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渠道。
(三)申报单位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和经费等保障,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和顺利进行。
二、立项重点
(一)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包括“六新河池”项目、“双百双新”项目、“2+5+N”现代化产业体系项目、“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临港产业等重大项目领域。
(二)工业和信息化相关标准。包括绿色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端金属新材料、高端绿色家居、生物医药、轻工纺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机械和高端装备制造、绿色环保、数字创意、人工智能、元宇宙、生物制造等领域。
(三)农业农村相关标准。包括粮食、蔗糖、茶叶、果蔬、生态林业、桂酒、米粉、包装饮用水、蚕桑、茧丝绸、中药材、山茶油、畜禽、水产、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领域。
(四)服务业相关标准。包括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医疗卫生、教育、托育、文化、体育、养老、就业、旅游、健康生活、全民健身、家政服务、文化科技融合产业等领域。
(五)生态文明相关标准。包括节能环保、碳达峰、碳中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快递绿色包装、绿色生产和消费、绿色生活、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等领域。
(六)社会治理相关标准。包括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财政支出、智慧监管、法庭科学、审判执行、法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税务、社会治安、刑事执法、反恐处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物资储备、劳动防护等领域。
三、申报步骤及要求
(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填写《河池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2024年河池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和《调查分析报告》(见附件4),并及时报送至项目对应的市级业务归口行业主管部门。
(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重点工作需要,对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
提出年度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并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形成《2024年河池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项目汇总表》。
(三)申报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在项目申报书中写明协调情况与协调结果。
(四)项目下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和进度安排等,项目制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需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申报时间
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推荐函;
(二)《河池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申报书》(一式五份);
(三)《2024年河池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草案(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详细列出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修订标准的,需说明拟修订的内容(一式五份);
(五)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调查分析报告(一式五份)。
报送的书面申请材料请邮寄至: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宜州发展大厦三楼317号(河池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邮编:546300。同时将申请材料电子版(word版及加盖公章彩色扫描PDF版)发送至邮箱:hcsscj2085830@hechi.gov.cn。
联系人及电话:苏毅,0778-2115987。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池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征集2024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函》(河市监函〔2024〕XX号)精神,经研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现将XX等单位起草的XX项2024年河池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汇总推荐给贵局,立项申请材料随文报送,请予大力支持。
(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
附件:2024年河池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申请材料
XX单位(盖章)
2024年XX月XX日
附件2
河池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项目申报书
(样式)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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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订 |
制定□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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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专业领域 |
(1)农业农村□;(2)工业和信息化□;(3)服务业□; (4)生态文明□;(5)社会治理□;(6)其他□。 | ||||||||
主导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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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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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归口 市级行业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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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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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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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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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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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地址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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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科研项目 ()法律法规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其它 | ||||||||
调查分析情况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无□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有□无□ | ||||||||
是否涉及专利 |
是□否□ |
专利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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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目的及意义(包含政策依据、研究背景、可行性分析等): | |||||||||
二、范围和主要内容(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等): | |||||||||
三、前期研究情况(包括实践经验、实验数据、技术成果等): | |||||||||
四、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国内外发展趋势、标准情况、技术状况等): | |||||||||
五、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相关标准的内容异同;参考和引用标准的标准号和标准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及与之关系等): | |||||||||
六、申报项目主导、参与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及项目经费、人才保障: | |||||||||
七、标准宣贯实施的工作计划: | |||||||||
八、主要起草人员简介(包括姓名、所从事工作,参与编制有关标准、承担科研项目等情况): | |||||||||
九、参与标准起草人员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专业 |
主要负责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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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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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项目主导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十一、申报项目参与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十二、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注:
1.主导单位是指:申报项目排名第一的单位。
2.参与单位是指:除主导单位外其他参与申报项目的单位。
3.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本标准涉及专业领域的相关设区市行业
主管部门。
(如跨页,请双面打印)
附件3
2024年河池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项目汇总表(样式)
提出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 填报人:xxx联系电话:xxxx填报时间:2024年x月xx日
序号 |
标准项目 名称 |
标准 性质 |
制定或修订 |
起止 年限 |
采用国际 标准或国外 先进标准 |
标准领域 |
主要负责 起草单位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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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 |
制定 |
202x-202x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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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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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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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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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跨页,请双面打印)
附件4
调查分析报告
(样式)
一、关于调查相关或相似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情况的分析
(一)申报地方标准项目,与已批准发布实施的相关或相似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进行调查分析的情况。
……
(二)申报地方标准项目,与已纳入制(修订)计划的相关或相似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进行调查分析的情况。
……
(注:1.以上分析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类似或相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标准状态及发布日期;是否有与申报项目关键词、技术要点完全符合的标准文件等内容。2.相关标准调查网址参考:https://std.samr.gov.cn/;或采取其他途径调查,请标注。)
二、申报地方标准项目技术要求说明
申报地方标准项目所涉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三、对拟立项标准自查情况说明
自查拟立项地方标准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超范围制定、技术内容不合规,涉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市场准入和退出、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等问题。
……
四、结论
经调查分析,本次申报地方标准项目未见与已批准发布实施的相关或相似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情形;未见与已纳入制(修订)计划的相关或相似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情形;所涉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超范围制定、技术内容不合规,涉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市场准入和退出、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等问题。
申报单位(盖章):
2024年月日
附件5
有关法律法规对标准的约束性规定
(供参考)
1.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2.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3.中药饮片及药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4.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医疗器械标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6.兽药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7.种子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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