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河池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数据局、市医保局,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河池税务局:
现将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河池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数据局、市医保局、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的《河池市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河池市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池市公安局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河池市大数据发展局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税务局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集中攻关试点的通知》(市监注〔2024〕74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高效办成企业跨区域迁移“一件事”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发〔2024〕44号)文件要求,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推动企业迁移系统升级互通、服务升级,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提升全程网办能力,打造企业迁移全链服务,巩固企业迁移登记“一地申请、办结”,实现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提升企业迁移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企业迁移登记部门联办沟通服务机制
从企业视角出发,打造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场景,将企业迁移登记、税务迁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迁移登记(迁出地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迁入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医疗保险迁移变更(迁出地医疗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迁入地企业医疗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迁移登记(迁出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迁入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开户)、企业印章刻制(迁移中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银行账户变更预约登记(迁移中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信息变更)等事项集成办理,建立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跨部门联动办理机制,线上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的“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办理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综合服务窗口、“一窗通办”专窗办理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建立迁出、迁入地各有关部门、收件地和办理地窗口之间协同联动机制,在不改变执法主体、办理人员权限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迁出、迁入地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协同配合,按照“迁入地发起、迁出地响应、异地收件、双向协同、属地办理”的工作方式,为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提供线上线下办理服务。按照“一件事”要求,明确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部门协作联动,打造企业迁移登记标准业务流程,满足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无感化办理要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数据局、河池税务局、河池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配合)
(二)精简申请材料,实施“一表填报”
以减材料为原则,整合部门间企业迁移登记申请材料为一张表单(《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申请书》,详见附件1),通过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不同事项相同的申请材料免于重复提交,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数据局、河池税务局、河池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配合)
(三)打造企业迁移登记“一网通办”线上专区
各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业务指导部门请示沟通,配合做好数据系统建设改造及配置工作,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集成联办服务。市市场监管局依托信息系统及时将企业跨区域迁移信息推送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和河池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河池税务局等部门应及时订阅、处置相关迁移信息并反馈办理结果,迁入迁出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业务办理流程同步启动相关企业迁移登记业务,无需企业重复申请,实现企业迁移登记申请材料“一口告知、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网通办、一次办好”。(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河池税务局、河池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配合)
(四)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
按照“合法、精简、高效、便捷”的原则,编制《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附件2)及《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流程图》(附件3),强化部门间业务、系统协同与信息共享,实现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一次办、零跑动”,线下“一窗通办、一次提交、只跑1次”。线上,企业在“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申请办理企业迁移登记时,登记机关受理办结后自动向相关部门共享申请及办理结果信息;线下,实施“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牵头窗口收到材料后,及时办理并完成部门间流转和跟踪督办。
迁入迁出地各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办理有关迁移事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刻制实体印章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刻章点刻制印章,线上提供在线选择公章刻制企业;需要办理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变更的,可一并预约办理。对营业执照、印章、税控盘等实物,推行一次领取或提供寄递服务,实现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跑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数据局、河池税务局、河池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配合)
(五)完善部门业务系统功能,提升共享数据质量
市数据局要强化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数据汇聚共享功能,确保部门间业务办理所需数据完整、推送及时准确;市市场监管局要牵头负责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工作,整合一件事联办流程,同步采集各责任部门数据并及时共享企业迁移登记结果信息,在使用信息系统同时,及时反馈信息化进展,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完善企业迁移登记信息化系统,及时准确推送企业迁移数据,实现企业电子档案自动汇聚,确保企业迁移档案完整性;积极探索推进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完善及推广应用,加快企业档案信息化进程,实现企业电子档案在线查询和迁移调档;公安、人社、住建、医保和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要根据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数据共享和业务办理需求,配合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对本部门相关业务审批系统进行适应性升级改造,实时推送反馈业务办理结果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双向对接,使用统一填报表单,为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集成服务提供高质量数据应用基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持续推进)
三、工作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实施。树立“一件事”办事理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坚持整体推进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围绕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合力攻坚,推动各项任务措施高效落地。迁入迁出地各有关部门要提供“一站式”迁移服务,纵横沟通、双向联动,保障迁移企业权益得以延续,要建立办理进度追踪和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实现办理环节、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全程可视可查,发现问题,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及时解决,依法依规做好后续服务。
迁出、迁入地各有关部门严禁增设条件门槛阻碍企业跨区域迁移,消除地方壁垒和保护主义。一经发现,将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及时总结各地推进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创新做法,梳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适时向全市、全区推广,如文件与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最新国家、自治区文件执行。
附件:1.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申请书
2.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
3.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流程图
附件1
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申请书
选择联办
企业税务迁出是否同步办理: |
是 否 |
迁出地社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迁入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是否同步办理: |
是 否 |
迁出地医保单位基本信息、迁入地企业医疗保险登记是否同步办理: |
是 否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迁移是否同步办理: (迁出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迁入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是 否 |
换刻公章是否同步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
是 否 |
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预约是否同步办理: |
是 否 |
基本信息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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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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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迁入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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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迁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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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原因 |
因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 □因企业类型发生变化(如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登记等),超越原登记机关地域管辖范围或级别管辖权限; □其他 。 |
□变更(迁移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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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备案(迁移同时涉及备案的填写) | |||||||
事 项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认缴出资数额 □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注: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5.同意□ 不同意□ 代签署同意刻制实体印章。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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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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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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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变更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事项后,同意刻制涉及企业名称下的实体印章。 申请人签字(可另附签字页):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5.迁移同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迁移同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填写)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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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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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经理 |
产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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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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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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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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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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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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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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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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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本表适用于迁移同时办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姓名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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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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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本表适用于迁移同时办理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相关事项变更填写)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
国别 (地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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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信息
(本表适用于迁移同时办理联络员变更填写)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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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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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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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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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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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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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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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本表适用于迁移同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变更填写)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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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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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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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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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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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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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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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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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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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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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信息,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联系人”信息。
附件2
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
二、适用范围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各类企业。
三、涉及事项
(一)企业迁入申请、企业迁出调档、企业变更登记(市市场监管局);
(二)企业迁移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章刻制(市公安局);
(三)迁出地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迁入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迁出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迁入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河池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迁出地医疗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迁入地企业医疗保险登记(市医保局);
(六)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预约(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
(七)企业税务迁出申请(河池税务局)。
四、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九)《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条;
(十)《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十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五、提交申请材料及条件
(一)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迁移调档、公司变更登记:
1.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申请书;
2.原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
3.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①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合法证明文件,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②变更名称的,先进行名称自主申报,取得《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变更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③变更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④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在申请书中勾选相应的变更事项,并按提交材料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公安部门:迁移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后,同意刻制涉及公司名下的实体印章申请书(免提交,合并到《企业跨区域迁移“一件事”申请书》)。
(三)社保部门:所需材料并入《企业跨区域迁移“一件事”申请书》。参保单位因注册地址变化需要变更参保机构且无社会保险费欠费的,迁出地与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步办理参保单位的成建制转移。
(四)医保部门:所需材料并入《企业跨区域迁移“一件事”申请书》。
(五)公积金部门:所需材料并入《企业跨区域迁移“一件事”申请书》。
(六)税务部门:所需材料并入《企业跨区域迁移“一件事”申请书》。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
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七)银行机构:
1.营业执照;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4.授权书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如代办须提供);
5.企业公章、财务章、负责人名章。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64天。
承诺办理时限:4天(不含档案寄递时间)。
七、申请材料审核标准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