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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双“公示表”

2022-07-19 18:10     来源: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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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河池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表 (河市监处罚〔2022〕9号)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备注






1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91451200588626919Y
彭飞腾
身份证河市监处罚〔2022〕9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位于金城江区爱民路6号汇金国际商场1#客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电梯,型号:TKJW1000/1.0-VF,制造单位名称: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产品编号:FJ19-05370,制造日期:2019年6月26日)及2#客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电梯,型号:TKJW1000/1.0-VF,制造单位名称: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产品编号:FJ19-06160,制造日期:2019年7月18日)正在正常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2台客梯的《定期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等材料。经执法人员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河池分院调取当事人上述客梯上一次《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载明检验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客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客梯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河市监强决〔2022〕3号)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河市监特令〔2022〕第07号)送达当事人。5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5月20日,本局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内容为因当事人委托电梯维保公司需要对上述客梯进行自检、维护才能向相关部门申请检验,特向本局申请自检时给予暂时解封。5月21日至5月30日期间,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完成了上述2台客梯的自检和年检申报工作,并于6月1日收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本局于6月2日对当事人的上述2台客梯给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开始安装使用上述2台客梯,并将上述客梯的《使用登记证》等材料的原件提供给签约的物业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对上述客梯进行年检申报和定期维保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与该物业公司解除合作关系,该物业公司至今未退还当事人上述客梯的《使用登记证》等材料。上述客梯从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未进行定期维保和年检,期间仍在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402022-7-122023-1-122025-7-12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451200MB1576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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