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河池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表 (河市监处罚〔2023〕3、4号)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1 | 河池市宏康大药房 | 91451201554711314K | 王洋 | 河市监处罚〔2023〕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九条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规定。 | 2022年11月23日,由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河池市宏康大药房开展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时,发现营业柜上的一台电子天平(型号:LQ-C21001,出厂编号:2082259,制造商:昆山优科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身贴有“河池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强制检定合格证,合格证上检定日期;2020年12月14日,有效期限为:2021年12月13日。现场查验时,该店未能提供该电子天平2021年12月13日之后的检定报告,上述电子天平属于逾期未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该店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九条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规定。 | 依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项“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周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0.03 | 2023/2/6 | 2023/8/6 | 2023/5/6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1200MB15767141 | ||||||
2 | 河池市金城江区美果园百货超市 | 92451202MAA7LCLC06 | 钟辞敏 | 河市监处罚〔2023〕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九条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规定。 | 2022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池市金城中路第二高级中学教职工住宅楼11栋一楼第一、第三间教学储备房的河池市金城江区美果园百货超市开展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时,营业员正在使用营业柜上的一台条形码打印计价秤(型号:bCom S,出厂编号:C206482629,制造商: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和1台电子收银秤(型号:FceshBaswe PLus U3,制造商: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机身上均未贴有计量强制检定合格标签,且未能提供上述计价秤和收银秤的检定报告。该店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九条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规定。 | 依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项“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周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0.03 | 2023/2/6 | 2023/8/6 | 2023/5/6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1200MB157671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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