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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罚〔2023〕11号

2023-04-12 10:00     来源: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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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11

当事人:广西河池金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1200687784752R11

住所:金城江区中山路291

法定代表人:林家荣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1227日,河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疫物资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广西河池金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旗下连锁门店南桥店,在202212月份销售广东华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批号为220501的折叠型KN95防护口罩,销售价格为6/片左右,该批防护口罩是广西河池金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广东华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数量共1800片、每片1.5元,广西河池金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当月12日、15日、19日分3次配送该批防护口罩共270南桥门店零售,执法人员现场提取11张涉及该批防护口罩的销售清单,查实南桥门店共销售该批防护口罩270,销售收入为1518.8元,计算进销差价率超过15%超过规定差率金额为827.6元。该店销售该批KN95口罩进销差价率超过15%,构成哄抬价格。当事人哄抬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现查明,广西河池金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22129日,从广东华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20501的折叠型KN95防护口罩,数量为1800片,进货价1.5/片,20221212日公司全部入库并开始陆续调拨给旗下各个门店,其中南桥店270片,金洲店450片,新健店390片,西站店20片,洛阳二店120片,九圩店30片,颐民店210片,金城店310片(金城店验收入库时损耗1片,该店实际销售309)202313日,上述门店共销售了1799片防护口罩,销售价格为3-6元不等,没有存货。这些销售价格由广西河池金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采购经理制定,有普通零售价,有会员优惠价,有同事内部价,通过对广西河池金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配送、销售明细等数据计算,该公司销售该批防护口罩1799,销售收入为9043.38元,超过规定差率金额为4437.94元,即违法所得为4437.94元。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答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的请求》(桂市监函[2020]398号)的文件“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基本民生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15%,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防护口罩构成哄抬价格,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同时,20221214日,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会,对广西河池金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提醒告诫,该公司也确定收到了河池市市场监管局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法人代表林家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广西河池金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桥店等9家门店是广西河池金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旗下直营连锁门店的相关文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相关人员配合案件调查的合法性。

二、《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广东华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生产的折叠型KN95防护口罩的技术标准、批号为220501的折叠型KN95防护口罩的购进、配送及销售凭证,证明当事人经营广东华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个批次的折叠型KN95防护口罩的数量、单价、销售金额等。

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答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的请求》(桂市监函[2020]398号)、河池市市场监管局送达的《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确认的“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对广西河池金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价格检查结果明细表 ”,证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及对当事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知情告之。

20233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罚告〔202311)及《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河市监责退〔 2023 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向特定消费者退回多收的防护口罩货款,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口罩哄抬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依据本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437.94元,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即人民币6656.91元的罚款。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肆佰叁拾柒元玖角肆分(¥4437.94元)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即人民币陆仟陆佰伍拾陆元玖角壹分(¥6656.91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玖拾肆元捌角伍分(¥11094.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西路21号)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 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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