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河池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表 (桂河市监处罚〔2024〕12、13号)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1 | 河池市宜州区民泰加油站 | 91451281MA5N8ARP47 | 韦丽竹 | 桂河市监处罚〔2024〕12号 | 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 已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9月初,一个外地口音的中年男人(推销员)到当事人加油站推销可控制加油量主板,在对加油机更换该主板后,设置即可定时按2%-3%的比例“偷油”。当日,当事人以2000元/块的价格购买了6块该主板,并让推销员现场更换到当事人的燃油加油机上,设置好每个月的15日和30日的时候减少2%出油量来实施计量作弊。从2023年9月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燃油加油机实施作弊共15日,累计销售92#、95#、0#车用燃油共计86751.76升,累计销售金额共计520469.21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 号)“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取的全部收入。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可扣除依法缴纳的税款,不扣除其他成本支出。”函复意见,扣除当事人已缴纳13%的税款67660.99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52808.21元。因当事人更换主板后,设置每月15日和30日以减少2%出油量来进行计量作弊,根据当事人《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计算,认定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燃油加油机实施作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共计12890.47元。认定当事人涉案燃油加油枪主板货值金额:2000.00元/块×6块= 12000.00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擅自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主板6块;没收违法所得452808.21元;罚款2000元 | 0.2 | 45.2808 | 2024/10/29 | 2025/10/29 | 2027/10/29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1200MB15767141 | |||||||
2 | 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新荣加油站 | 91451228L00452851L | 覃猛 | 桂河市监处罚〔2024〕1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已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6月12日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购进95号车用汽油(VIB)共计20000kg(27134升),购进价格共计183000元;购进的该批次95号车用汽油(VIB)于2024年7月16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是7.82元/升,销售共获得212187.88元。综上,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12187.88元,违法所得为212187.88元-183000元=29187.8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187.88元;罚款人民币212187.88元 | 21 | 2.91879 | 2024/10/29 | 2025/10/29 | 2027/10/29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1200MB1576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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