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河池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表 (桂河市监处罚〔2024〕14号)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1 | 大化县古感日月红加油站 | 91451229MA5KXH2F6N | 蔡劲扬 | 桂河市监处罚〔2024〕14号 | 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 已查明,2024年4月27日上午,一个陌生男人到加油站推销加油机主板,称价格比原厂便宜且还能修改计量程序以达到减少出油量,因加油站加油机经常出现屏幕变黑等问题,当事人随即以2000元/块的价格购买了8块加油枪主板,共计支付16000元。同时现场直接让推销人员帮其更换和修改好加油站3台燃油加油机8支加油枪的主板及计量程序,并于同日下午1时开始使用。另查明,当事人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后,不定期将出油量比例调整控制为每升少出1%至3%。自2024年4月27日13时至2024年5月7日15时35分止,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燃油加油机销售燃油累计销售金额为231080.36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 号)文件规定,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取的全部收入。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可扣除依法缴纳的税款,不扣除其他成本支出。由此本案扣除当事人已缴纳的税款30040.45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1039.91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调整比例期间少出油总量的准确数据,所以无法计算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无法退赔,故对所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擅自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主板8块;没收违法所得201039.91元;罚款1000元 | 0.1 | 20.104 | 2024/11/4 | 2025/11/4 | 2027/11/4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1200MB1576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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