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1 | 周金姬 | 桂河市监处罚〔2024〕1号 |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2024年5月20日,本局联合市交通路政执法人员在金城江区新建路河池市新华书店旁开展出租车计价器计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桂MCP317)计价器空车灯旁安装有非计价器自带的外加开关。执法人员在空车灯打开情况下,对连接该车外接开关的破损线路接通后进行操作,当显示空车灯亮(即待客状态)时,计价器仍在计时计价,计价器防作弊功能和计量准确度有遭受破坏嫌疑。本局执法人员对出租车桂MCP317使用的税控计价器TXN-10R(NO:37670)1台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河市监登通〔2024〕8号),并将税控计价器送至河池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测。经河池市计量测试研究所认定,该计价器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或者检定封缄。”的规定,2024年8月5日,本局进行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本局分别对当事人周金姬及涉案车辆所有权人河池市运输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进行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私自在原出租车计价器上安装外加开关,该开关单独控制计价器的计时计价,使计价器具有提前计时计价作弊功能,从而达到多收取乘客车费的目的。自2020年5月起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通过使计价器在空灯亮(即显示空车待客)情况下提前计时计价,故意多收乘客车费。由于营运中当事人不定期使用计价器作弊功能,每次打开开关作弊器的时间无法确认,故无法计算2020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通过计价器作弊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具体金额。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 | 没收,罚款 | 1.没收出租车桂MCQ239税控计价器TXN-10R(NO:37670); 2.罚款人民币1300元。 |
0.13 | 0 | 2024/11/29 | 2025/11/29 | 2027/11/29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1200MB1576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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