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1 | 广西东华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91450100MA5NML8EXU | 冯基鸿 | 44172119901124403x | 身份证 | 桂河市监处罚〔2024〕15号 | 违法提供计量服务 | 2024年3月28日,本局计量科执法人员依法在广西恒瑞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瑞达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135份标示由深圳东华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东华公司”)于2023年出具的《校准证书》,均出现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资质等逻辑不清、时间地点对应不上等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初步了解,恒瑞达公司与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广西东华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有计量校准业务合作,上述《校准证书》由该公司通过电子形式提供。后经核查证实,当事人实则是冒用深圳东华公司的名称,并以深圳东华公司的名义出具《校准证书》给恒瑞达公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没收,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2.罚款22500元。 | 1.6 | 2.25 | 2024 /11/ 15 |
2025 /11/ 15 |
2027 /11/ 15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1200MB1576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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