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河池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表 (桂河市监处罚〔2025〕23号)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1 | 广西南丹县豪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91451221MAA7REJH7E | 胡锦添 | 桂河市监处罚〔2025〕2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8月20日从广西创乐达燃料油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燃料油共计8.82吨,购进价格共计64386元。上述燃料油以升为单位进行销售,根据《广西创乐达燃料油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LDRLY001-2024)计算,8.82吨换算是10609.88升。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燃料油于2024年10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前)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随市场价格波动调节在5.6元/升至6.7元/升之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西南丹县豪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物品出入库明细表》计算,当事人销售该批燃料油共计10609.88升,销售获得67055.31元。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料油的货值金额为67055.31元,减去购进价格64386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669.3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69.31元;2、处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67055.31元)1倍的罚款,即人民币67055.31元 | 6.7 | 0.2669 | 2025/3/18 | 长期 | 2028/3/18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1200MB1576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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