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1 | 广西南丹县红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91451221MADE7E237E | 韦言凯 | 桂河市监处罚〔2025〕2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7月29日从广西创乐达燃料油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燃料油共计33吨,购进价格共计244792元。当事人以购进价格将上述燃料油分别销售给同村的韦某某和陈某某各11吨,韦某某和陈某某分别用现金支付货款81597元给当事人,共计163194元;剩余11吨当事人按升为单位进行零售销售,根据《广西创乐达燃料油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LDRLY001-2024)密度计算,11吨换算为升是13237升,零售该批次燃料油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前)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随市场价格波动调节在5.6元/升至6.7元/升之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西南丹县红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物品出入库明细表》计算,零售销售该批燃料油获得85235.4元。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料油的货值金额为248429.4元;认定当事人零售销售燃料油违法所得为3637.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37.4元; 2、处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48429.4元)0.5倍 的罚款,即人民币124214.7元 |
12 | 0.36374 | 2025/3/24 | 长期 | 2028/3/24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1200MB1576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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